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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0:09: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一起劳动纠纷作出裁决。申请人赵先生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顺利拿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年终奖等共计逾11万元。
2022年5月,赵先生入职武汉光点科技公司深圳分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光点公司”)担任程序员一职。2024年9月,公司与他约定月工资调整为2.9万元,另有13薪及年终奖金。当年年底,光点公司以公司业务量下滑、岗位编制撤销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赵先生补偿金13.7万余元。赵先生认为该补偿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未支付他2024年的13薪、未休年假工资,便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汪琴律师代理维权。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赵先生的劳动合同、薪资变更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律师重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工作:一是证明公司所述岗位编制撤销与事实不符;二是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未与赵先生进行沟通。
准备充分后,冠领律师将光点公司及其总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代理赵先生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
审理当日,光点公司辩称,因公司业务开展需要,赵先生所在岗位编制已经撤销,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未果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13薪以发放日仍在职为发放条件,赵先生离职时不符合发放条件;2024年12月19日至31日已安排赵先生休年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冠领律师重点指出三个核心问题:
首先,光点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调整文件无法证明赵先生所在岗位编制已撤销,公司解除理由与事实明显不符。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光点公司自始至终未与赵先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直接单方解除,程序严重违法。
最后,关于13薪,薪资变更协议书明确约定了13薪标准,员工手册中“以发放日在职为对象”的规定实质是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不应采信。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光点公司单方出具的《年休假通知书》系强制安排休假,未经赵先生同意,不能视为已享受年休假。
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观点,确认光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支付赔偿金差额、13薪、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计11万余元,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