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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3:43:0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冠领律师紧扣案件事实,客观分析、详细梳理法律责任,最终帮助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女士减少赔偿41万余元。
2024年10月,患有乙肝后肝硬化、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的张某,经人介绍向冯女士经营的保健品店铺购买了8种保健品。张某服用后次日便产生呕血症状,两天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张某的家人认为冯女士出售的保健品存在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冯女士及其保健品店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女士在张某呕血后称是保健品服用后的正常排毒反应,并建议他加大用量,该行为存在不当,与张某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判决冯女士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某家属7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求助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曾柏霖、刘青彦代理她提起上诉。
两位律师接手案件后,从因果关系和法律定性两个维度重新组织代理思路。他们逐页梳理了张某数年来的完整病历,发现其2021年就曾因消化道出血住院,出院后自行停用抗病毒药物,病情持续恶化。
律师在上诉状中指出:消化道出血是肝硬化代偿期的典型并发症,案涉入院诊断亦能够印证张某消化道出血是自身肝硬化疾病的并发症,案涉保健品经公安机关调查已排除质量问题。与此同时,律师仔细核对了张某与冯女士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线张某从告知呕血到被送医,仅间隔数小时,即便立即就医也难以逆转肝硬化晚期的危重进程。在此基础上,律师进一步论证,冯女士的“排毒”说法虽属不当,但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一审判决冯女士承担70%主要责任的比例明显失衡。
庭审中,对方坚持认为是冯女士的误导行为直接导致张某延误治疗时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冠领律师指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肝硬化,保健品包装上也明确标注不能代替药物,在出现呕血这样的危急信号时,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自行判断并立即就医。一审法院仅凭服用后48小时内呕血的时间巧合就推定因果关系,违背了基本的证据规则。
2026年4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将冯女士的责任比例从70%调低至30%,赔偿金额由77万余元降至35.9万余元。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