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近年来,这一类型案例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以及各省均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等。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随后,国务院对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实施,这些都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在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因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
上一篇:工伤事故怎么解决,官司怎么打?
下一篇:工作中发生工伤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