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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用明星剪影做宣传 被判赔10万元

2022-05-18 10:33:5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有不少人认为,肖像权必须要涵盖完整的五官。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某些情况下,擅自用了个人的轮廓剪影,也会构成肖像权侵权。

  桦莱公司(化名)是一家从事家电研发、销售的公司,2021年,桦莱公司的新一代智能家居产品线开发完毕,即将上线。为了给新产品造势,该公司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推广文章,配图是一张剪影,文章中介绍,新产品发布会现场将空降一名神秘嘉宾,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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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眼尖的粉丝发现,这张剪影是 “爱豆”王先生(化名)的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除了这张剪影外,文章中还提到了几个关键词都和王先生的作品、人设相对应,于是该粉丝将这篇推文转发到了超话、粉丝群等处。粉丝们都认为这是王先生的新代言,一时间,大量粉丝涌入该文章评论区留言,短短几个小时内,该公众号涨粉近6万。

  可实际上,王先生对此事并不知情,桦莱公司所谓的神秘嘉宾也只是一个虚拟AI形象,根本没有明星空降发布会现场。但是,该公司还是在公众号的评论中筛选了大量提及王先生名字和昵称的留言。

  王先生的经纪团队知道此事后,立刻进行辟谣,表示并未与该公司有商业合作。王先生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利益,为维护合法权益,他将桦莱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桦莱公司立即撤下并销毁相关线下宣传物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桦莱公司辩称,文中的图片仅是剪影,没有具体的五官特征,不能通过其辨识出性别、年龄、身份等个人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所以,肖像剪影和肖像是不同的概念,桦莱公司没有侵犯王先生的肖像权。

  要弄清桦莱公司是否构成肖像侵权,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肖像。《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明确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肖像首先是外部形象,要注意的是,法条中并没有规定外部形象一定要具备完整的五官特征,轮廓也是一种外部形象。肖像权是人格权,它与个人紧密相连,因此肖像仅有外部形象是不够的,还要求具备可识别性,能够与特定人对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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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桦莱公司发布的剪影虽然没有显示王先生完整的五官,但所展现的轮廓仍具有其个人特征,并被多人识别出来,与他对应。此外,文章中的关键词皆指向王先生的个人作品,桦莱公司筛选出来的留言绝大部分提到了王先生的名字,这些都印证了粉丝的“猜想”,大大加强了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构成对王先生肖像权的侵害。

  桦莱公司利用王先生的剪影“炒作”,给其新产品带来了不小的广告效益,客观上获得了经济利益。王先生作为明星,其肖像也与其商业价值紧密相连,未经授权即被使用,很有可能造成商业价值贬损。桦莱公司试图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利用明星的肖像利益非法获利,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利益。最终,法院判决桦莱公司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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