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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借名买的房 房屋所有权继承该如何处理?

2022-05-23 10:12:2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宋某与宋玉(化名)为同胞兄弟。2012年,宋玉借哥哥宋某的购房名额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宋玉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并交纳了购房总款527.771.20元,及契税、维修基金、办证费等相关税费。有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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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宋玉与哥哥宋某、嫂子高某,在公证处就房屋产权进行公证。公证书内容为:宋某名下的XX号房地产,实际购房人系宋玉,购房款、相关税费及后期其他相关费用均系宋玉交纳,宋某只是挂名,为明确此事实,预防纠纷,申请人要求对出具的书证进行保全证据。有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宋玉去世,然而,他的兄嫂拒不交出该房产给其女儿宋晓晓。为此,宋晓晓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因当时该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法院驳回了宋晓晓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待产权手续办理完后可另行主张权利。2021年1月11日,宋晓晓在得知案涉房产已办理了不动产证书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查发现高某和宋某利用宋晓晓起诉的间隙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他人,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宋晓晓的诉请无法实现,只能撤诉。有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而后,宋晓晓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宋某高某返还购房款。

  冠领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案涉房产所有权人的归属问题,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了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宋晓晓提供《公证书》《证明》、出资购房相关凭证,用以证明宋某名下的案涉房产实际购房人为宋玉,购房款、相关税费及后期其他相关费用系宋玉交纳,宋某只是挂名,宋玉为案涉房产实际购房人。被告虽认可宋玉对购房款及相关费用进行垫付,但提出被告出具公证《证明》目的是为宋玉孩子落户案涉房屋学区房,已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归还给宋玉,并提供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被告辩称其出具公证《证明》的目的是为宋玉孩子落户案涉房屋学区房,对此仅有的陈述,考虑到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其陈述不足以推翻《公证书》记载的内容;被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仅能证明其与宋玉有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宋玉购房款的主张。有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鉴于案涉房产系宋玉出资购买,《商品房预售合同》亦系宋玉签署了“宋某”名字并捺印,且宋玉、宋某、高某分别出具证明陈述案涉房产的实际购房人和实际房主均是宋玉,宋某只是挂名房主,故应当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宋玉所有,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有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由于宋玉死亡,案涉房产应作为宋玉遗产予以分割。被告宋某自行将案涉房产出售,违反了经公证的《证明》中“未经宋玉书面同意,不擅自转让、买卖、抵押此房地产”的约定,亦侵犯了宋玉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被告高某与被告宋某系夫妻关系,在案涉房产进行公证、出售过程中高某亦知情,故宋晓晓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有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宋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宋晓晓财产损失9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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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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