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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后被另一方的债权人找上门该怎么办?

2022-05-23 10:16:1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张某与刘某于2008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9月17日离婚。2019年9月27日,张某向严某借款,严某手头也不富裕,于是于当日向银行贷款20万元,加上其存款10万元,合计向张某转账30万元。2019年9月28日,张某向严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向严某借30万元,借款人:张某”等,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日期等。后张某偿还了本金5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偿还。严某找到张某索要,张某一直称马上还,但迟迟没有动静,他又找到刘某,刘某称她对于严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其完全不知情,与她无关。离婚后有债务纠纷?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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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奈之下,严某只好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刘某立即共同归还严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3万元(以本金25万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本息合计28万元。

  冠领说法

  本案借款共30万元,其中10万元系严某自有存款出借,该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保护,现严某自认该款张某已偿还5万元,尚欠本金5万元未还,该主张予以支持。离婚后有债务纠纷?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但对于严某主张的按月利率1%计算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的利息,由于刘某不予认可,借条上也未有利息约定,严某也未能向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借款有利息约定,遂对严某该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另外的20万元,由于系严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张某,该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并支付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离婚后有债务纠纷?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对于严某主张涉案的25万元系张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本案债务发生在张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本案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故认定该笔债务系张某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严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离婚后有债务纠纷?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法院判决:

  一、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严某借款本金5万元;

  二、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严某款项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记付);

  三、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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