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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0:40:2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7年12月12日,邓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与邓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29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房产;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贷款利率调整方式按年调整,分段计息;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执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由邓某承担。
按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约定处分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君某在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共同还款人栏签名捺印,同意作为借款人在该合同项下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对借款人在该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还款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18日,银行向邓某发放贷款2290000元。2020年7月,贷款开始逾期。截止至2022年3月14日,邓某、君某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564833.46元、利息106582.05元、罚息4536.92元,合计1675952.43元未归还。银行多次催要无果后,将邓某、君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邓某辩称其与君某已于2020年5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君某所有,房贷也由君某负担。
冠领说法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银行与邓某、君某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该合同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银行依合同约定向邓某、君某指定账户发放贷款,邓某、君某未依约履行按期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银行主张邓某、君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银行主张对邓某、君某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了抵押条款,涉案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成立。银行该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银行主张律师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对律师费负担进行了约定,且银行主张3000元律师费部分已实际产生,对该诉请,予以支持。
邓某辩称其已与君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君某所有,债务亦由君某承担。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离婚协议内容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与君某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不能成为邓某无须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
一、邓某、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564833.46元、利息106582.05元、罚息4536.92元,合计1675952.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564833.4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但不超过年利率8.281%,从2022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银行对邓某、君某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邓某、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银行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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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