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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1:03:5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4年2月26日,曾某将一套面积为52.14平方米左右的一层房屋和一层楼梯间面积为4.6平方米左右的杂房以121280元价格卖给了胡某,并签订了《卖房协议书》,当日胡某付清了购房款,曾某出具了121280元的收条,房屋钥匙及房产证全部交付了给胡某。胡某装修后于2014年12月入住该房。2015年胡某多次找曾某一起去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曾某推诿未予办理。2016年年初后,胡某一直联系不上曾某。找遗产律师?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与胡某同栋房居住邻居的房屋被人申请强制执行,胡某这才得知,自己的房屋也已被法院在2018年查封。胡某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该套房屋查封的执行。2021年12月,曾某病故,胡某多次找到曾某的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儿子要求他们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都被拒绝了。无奈之下,胡某将二人告上法院。找遗产律师?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说法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曾某与胡某签订的《卖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胡某按约支付了房屋全款,曾某在交付房屋后,还应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的附随义务。2021年曾某去世,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曾某的妻子、儿子是曾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胡某要求二人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找遗产律师?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限曾某妻子、儿子于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协助胡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找遗产律师?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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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