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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立下两份遗嘱,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2022-09-30 15:51:1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生活中,有些人会提前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早早地立下遗嘱。如果有人立下多份遗嘱,其中还包含公证遗嘱,那么,最终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2019年5月,梁女士确诊患有乳腺癌后,提前立下了遗嘱,载明将房子留给儿子,存款留给女儿,并进行了遗嘱公证。然而,在治疗期间,只有女儿悉心照料,所以痊愈之后梁女士又立下一份遗嘱,将房子的70%留给女儿,30%留给儿子。

遗嘱5.png

  梁女士的儿子不认可这第二份遗嘱,认为既然第一份遗嘱已经进行了公证,那么就应以第一份遗嘱为准。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之前经过公证的遗嘱,不会因为公证程序而具有优先效力。因此,虽然第一份遗嘱经过公证,但梁女士后来又立下一份遗嘱,所以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

  其次,在梁女士的第二份遗嘱中,仅对房产分割重新做出分割,并未提及存款部分。那么,发生继承时,这部分存款该归谁所有呢?

  依然是归梁女士的女儿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只对遗嘱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更变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梁女士第二份遗嘱仅对房子进行了安排,因此第一份遗嘱中关于存款的部分仍然有效,存款留给女儿,儿子可以按照第二份遗嘱主张享有30%的房子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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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公证遗嘱更具有可信度,为什么《民法典》会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呢?

  这是因为虽然公证遗嘱更具有可信度,但是如果采用了公证遗嘱的方式后,遗嘱人想要变更、撤回公证遗嘱,就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这无形中给遗嘱人带来极大不便,会导致遗嘱人无法及时将自己真实意思写在遗嘱中。比如,立遗嘱人公证遗嘱后又反悔,需要再次去办理遗嘱公证才能使前遗嘱无效。亦或是立遗嘱人年龄大了或生病了,结果没来得及办理公证就死亡,那还要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显然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际上剥夺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自此,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遗嘱形式,均具有同等的效力。也就是说,无论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是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等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从而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支配财产的权利。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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