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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财产遇上离婚冷静期,该如何分割?

2023-03-29 15:32:5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离婚诉讼过程中,意外得知婆婆在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留下一套房产,儿媳对此虎视眈眈。近日,“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登上热搜,广大网友对此议论纷纷。那么,离婚冷静期内的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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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张亮泽与妻子刘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因女儿一直跟随刘鑫生活,双方约定,张亮泽向刘鑫支付100万的抚育补偿款。但二人离婚后,张亮泽迟迟未向刘鑫支付,刘鑫遂诉至法院。

  本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在庭审过程中,张亮泽偶然说出了其母亲在双方离婚冷静期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的事实,如今拿了不少售房款,这在双方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纠纷里又增加了新的争端。

  刘鑫认为,张亮泽母亲去世发生在双方离婚冷静期内,两人当时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亮泽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售房款。

  张亮泽认为,两人已经分居十几年,期间,刘鑫未曾尽到赡养婆婆的义务,且二人离婚时,刘鑫明知自己只有变卖了房产才有能力支付抚育补偿款,因此刘鑫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面对争议,二人各执一词。法院审理认为,张母去世时张亮泽与刘鑫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亮泽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亮泽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亮泽自愿支付刘鑫100万元补偿款,但协议中并未提到张亮泽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亮泽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刘鑫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张亮泽陈述刘鑫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房屋进行支付,但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亮泽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亮泽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亮泽与刘鑫共有,刘鑫有权主张分割张亮泽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虽然本案中离婚冷静期内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能以偏概全,将所有类案如此进行处理。比如,若张母在生前留下遗嘱明确说明将案涉房屋留给张亮泽个人或者明确说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新增财产就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鑫也就无权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也就无法进行分割了。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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