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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感情的“保鲜剂”?这些风险你一定要知道!

2023-08-11 11:05:2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纽带,将相爱的两人紧紧连接在一起。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让曾经的爱人变得“面目全非”。于是,有些人选择只同居不领证。这种方式,真的是万全之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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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的情侣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身份关系不确定的风险。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对同居关系作出规范,因此双方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换句话说,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结束同居关系。如果同居期间一方选择结束关系与他人登记结婚,另外一方无法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相反地,我国《民法典》对婚姻关系有明确的规范,尤其是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规范。《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规定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内出轨”等行为不仅受道德谴责,更受法律约束,一方提出离婚时,出轨方甚至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在北京海淀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闫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闫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决黄某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法院判决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上述案例中,黄某无视法律规定,违背夫妻义务,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损害,最终只能承担应有的责任。

  同居伴随而来的还有财产分割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的新增财产按照共有处理,根据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在婚姻关系中,一般财产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

  比如,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一辆汽车,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该汽车有出资,那么在分割时将被推定为登记方的财产;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房产,无论该房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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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财产分割原则大相径庭。

  从本质上来讲,婚姻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制度,是一种合法的、稳定的、互相承认的社会关系。婚姻的意义在于双方组成新的家庭,友爱互助,互相取暖。

  婚姻并非对任何人进行捆绑,毕竟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如果婚姻中没有了感情,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感情稳定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婚姻既是对双方感情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有效屏障。即便选择同居,也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签订同居协议,进一步保障双方权益。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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