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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4:45: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初春,北京西城某咖啡馆里,任弦仔细翻阅着《欢乐人生路》的电影宣传册。负责人信誓旦旦地展示着猫眼电影平台截图,指着“联合出品人”一栏的大树文化传媒公司:“我们公司参与的这可是知名喜剧公司策划的重点项目,投资回报率很有保障。”仔细听着介绍,任弦考量着这个“稳妥且利润可观”的项目,决定放手一搏。很快任弦与大树文化传媒签下了协议,双方握手告别。

这份签署于2022年3月30日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任弦支付10万元获得影片0.0143%的收益权。2023年影片上映后大获好评,本以为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任弦却收到了一份令人瞠目结舌的《结算协议》,协议显示她应分配净利润为负9万余元。任弦当即联系大树文化传媒的负责人询问情况,但对方的态度始终模糊,没有明确答复。更让任弦不安的是,经查询她发现大树文化传媒根本不在官方的联合出品方名单中。
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骗局的任弦马上开始寻求法律帮助。2025年初,她来到了北京冠领(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阳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律师发现这个投资局中局远比表面复杂:大树文化传媒总部位于湖北武汉,公司确实曾向某知名喜剧公司支付540万元投资款,但在签约后不久就被全额退还;随后通过其控制的小草公司重新投资275万元获取收益权,但支付金额存在差异。更关键的是,小草公司与喜剧公司的协议明确禁止转让投资份额。
冠领律师仔细比对交易记录、分析合同条款。在一叠案卷材料中,律师发现大树文化传媒的投资收益权取得时间比和任弦签约晚了一年多,这种“事后补票”的行为根本无法弥补签约时的权利瑕疵。

明确案件情况后,冠领律师代理任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收益权转让纠纷仲裁。2025年7月16日,仲裁庭在北京开庭。被申请人大树文化传媒坚持主张其通过复杂操作重新取得了收益权,但冠领律师指出:“权利链条存在致命断裂——签约时被申请人根本不具备处分资格,事后补救无法改变欺诈本质。”
律师当庭呈现了精心梳理的资金流向图:被申请人支付给小草公司的322万元与小草公司支付给喜剧公司的275万元存在明显差额;小草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和任弦签约协议日期一年;禁止转让条款白纸黑字。
2025年10月20日,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裁决书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在权利基础丧失后未如实披露,继续营造享有收益权的假象,致使申请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份长达23页的裁决书,不仅支持了撤销合同、返还10万元本金的请求,更罕见地支持了全额利息和律师费赔偿。
当任弦收到裁决书时,窗外秋阳正好。她轻轻抚过裁决书封面上烫金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字样,三年来的焦虑终于化作释然的叹息。冠领律师在此案中展现的专业能力,为影视投资纠纷处理增添了一个可借鉴的典型案例。通过精准把握《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条款的适用边界,律师成功突破了“欺诈”举证难的困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创新性的维权思路。(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公司及影片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