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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4:57: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2年,年过五旬的郑骏豪经同乡孙伟宸、陈秀英夫妻热情邀约,同意共同参与内蒙古某煤矿项目的合伙投资。出于对同乡情分的充分信任,郑骏豪未多迟疑,于2月27日按照对方要求,将40万元毕生积蓄转入孙伟宸弟弟的银行账户。

同年3月1日,孙伟宸、陈秀英向郑骏豪出具《投资收款单》,明确载明“收到郑骏豪投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款40万元”,并承诺按年利润60%分红,投资期限为1年。然而,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分红迟迟未兑现,郑骏豪提出返还本金的请求,也多次被二人以“项目亏损”为由拒绝。
2024年9月26日,郑骏豪向某法律机构寻求帮助。但经过一番周折,他只收到了该机构工作人员致电对方的一份录音。录音中,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欠款金额及拖欠时间,并要求对方在24小时内还款。孙伟宸在电话中含糊回应“好的,行吧行吧”,却始终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郑骏豪此次维权未获实效。
2025年,在漫长维权路上备感无助的郑骏豪,经人介绍找到了北京冠领(福州)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那份2024年9月的催讨电话录音,连同配套的通话记录截图,在冠领律师的专业分析下,成为推动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
首先,结合投资期限等案件事实,冠领律师指出,本案相关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原《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虽然录音中孙伟宸未明确承诺还款,但也未拒绝,且工作人员已清晰表达了催款意图,足以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电话等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只要内容成功送达,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一分析直接否定了对方可能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其次,针对对方以“项目亏损”为由拒绝还款的主张,冠领律师进一步指出,案涉《投资收款单》仅约定固定比例分红,却未提及任何风险承担内容,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属性不符,反而符合民间借贷“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特征。因此,本案虽以“投资”为名,实质应为借贷关系。

在明确法律关系后,冠领律师对还款责任主体进行了第三层分析:银行转账记录显示40万元已按对方要求支付;《投资收款单》由孙伟宸、陈秀英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即便款项转入其亲属账户,也应视为二人指定的收款方式,因此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准备充分后,冠领律师代理郑骏豪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孙伟宸、陈秀英辩称本案为委托理财关系,60%分红仅为预期收益;二人声称未实际收到或支配款项,签字只是碍于情面,自身也是“受害者”;同时主张郑骏豪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但法院未采纳其抗辩,最终判决孙伟宸、陈秀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骏豪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孙伟宸、陈秀英不服并提起上诉。冠领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发表代理意见:孙伟宸、陈秀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投资收款单》的法律后果;该单据未载明具体投资信息,仅约定固定回报,一审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无不当;2024年9月的催讨行为及孙伟宸的回应构成时效中断,上诉人关于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亦无有效证据证明本案为委托理财关系,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5年11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骏豪13年的奔波与等待,在冠领律师的专业助力下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在这场诉讼中,郑骏豪的一次催讨行为,为案件带来了关键转机,而冠领律师对证据的有效运用,使他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护。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遇到纠纷时应及时依法维权,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法律成为守护自身权益的坚实力量。(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