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News
400-8789-888
2026-04-16 11:19: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李女士是四川内江人,一直想在离成都市区近点的地方置办一处养老之所。2024年10月25日,经中介牵线,她与成都郊区曹家村的曹力一家谈妥了房屋交易。双方签了三份合同(包括一份补充协议),曹力的儿子因在外务工无法到场,还专门出具了一份《家庭成员内部决议证明》,载明“同意将农房及宅基地对外转让”。李女士满心欢喜,当日便足额付清20.2万元购房款,曹力也将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悉数交付。因对方拖延交房,直到2025年2月,李女士才如愿以偿地住进了自己的小院。

本以为能顺利开启田园生活,可没过多久,李女士从朋友那里得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而李女士的户籍在内江,她并非案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这次买卖存在法律风险。期待化为焦虑,她担心这份“买卖”不受法律保护,于是来到北京冠领(成都)律师事务所询问相关事宜,律所指派蒋春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接待室里,李女士把三份合同、决议等交给律师,并讲述了事情的始末。她坦言自己不了解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全程都听信中介的安排,中介说合同都是通用版本、不会存在风险,她就直接签字了。
律师仔细翻阅了这些文件,很快发现了问题:第一份合同中明确使用“永久转让”“全部转让费”“无时间期限”等措辞;第二份合同却写着“支付第一轮20年使用权流转费10万元,同时支付下一轮20年使用权预付款10.2万元”等条款;第三份补充协议又承诺“第二轮租赁期届满后,甲方(曹力一家)同意将房屋无偿交予乙方(李女士)继续使用”,还约定若遇拆迁,所获得的安置房或其他财产归李女士所有。看似不一致的合同内容,但结合家庭决议中“对外转让”的表述,足以揭示这场交易的本质并非表面所呈现的“租赁”,而是实实在在的“买卖”。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所有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禁止向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转让。李女士明显不满足“购房”的户籍条件。律师据此判断,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遂建议李女士尽快通过诉讼确认,以免损失扩大。
2025年9月,冠领律师接受李女士委托,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曹力一家返还已付款项。
庭审中,曹力一家极力否认买卖关系,坚称双方仅为房屋租赁,还以李女士单方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另支付房屋租金2万元及维修费、精神损失费等9万元。律师依法驳斥:其一,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模式、决议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而非租赁;其二,跨集体买卖农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违约金主张于法无据;其三,李女士实际占用房屋时间不足一年,且案涉房屋地处农村,年租金合理标准约5000元左右,被告主张2万元租金与事实不符;最后,被告未就维修费等费用提供支付凭证,相关诉求缺乏事实支撑,精神损失费亦无合法依据。
经审理,人民法院充分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于2025年12月作出判决:确认三份合同无效;曹力一家共同返还李女士房屋及宅基地流转费19.8万元(扣除李女士占用房屋期间的合理使用费4000元)。
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因兼具居住保障与集体福利属性,法律对其流转设置了严格边界。冠领在此提醒:涉及农房买卖,切勿轻信中介口头承诺,务必提前进行专业咨询,明晰法律边界,审慎签订协议,以避免财产损失。(除冠领律师外,案涉村名、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