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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1:41:5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12月初的北京夜晚,喧嚣渐次褪去。当千家万户熄灯入眠,冠领律师的办公桌上电脑屏幕依旧亮着。屏幕上堆叠着多个文档界面,有法院的判决书、赠与协议复印件,还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询问笔录》这些材料无不昭示着一桩错综复杂的房产赠与纠纷案,正亟待破局。
委托方是北京朝阳区的潘星(化名)及其年过九旬的母亲。2024年,潘星偶然发现,两年前父亲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的方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小妹一人。潘星对此感到诧异,全家人都清楚那套房屋是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且默认的分配约定是父亲的份额归小妹,母亲的份额归潘星。

母亲身体不便后,与小妹的关系逐渐恶化,潘星便将母亲接至身边赡养。他万万没想到,父亲和小妹竟会在这段时间里私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潘星多次要求小妹返还房屋,却遭拒绝,父亲也声称小妹承担赡养义务,理当分得房产。
无奈之下,潘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诉讼中,潘星父亲与小妹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写在2014年CT报告单反面的手写家庭协议,以及一段关于房产分配的日常谈话录音。
手写协议内容简单,载明房屋赠与小女儿,文末有潘星父母签名。潘星曾申请对母亲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因母亲年近九旬、身体条件无法满足样本提取要求,鉴定无奈终止。
另一份谈话录音源自母亲与潘星外甥的日常闲聊,围绕房产归属展开。录音中老人表述反复、语意模糊,仅在末尾随口提及“给小女儿”。潘星始终认为,这段录音是刻意截取的片段,属于断章取义,无法代表老人真实意愿。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未采信这一主张。结合手写协议与谈话录音,法院认定潘星母亲存在自愿赠与的意思表示,父女签署赠与协议办理过户未损害他人权益,无恶意串通情形,遂驳回确认《赠与协议》无效的诉求。
2025年底,潘星带着母亲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程薇律师代理上诉。接案后,律师第一时间投入阅卷,细致梳理一审案卷、证据链条与审判逻辑。律师反复研判后发现:手写协议虽写于2014年CT报告单反面,却无落款日期,无法证实签署时间与效力;谈话录音存在明显诱导性提问,老人语意反复模糊,不能作为认定赠与合意的有效依据。但要反驳一审判决逻辑,还需更有力的证据。
时至凌晨,律师毫无困意,开窗呼吸着冷空气,脑海里反复梳理案件细节。突然,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笔录》的内容引起她的注意办理过户时,潘星父亲和小妹面对工作人员“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询问,明确地谎称了“否”。
律师经综合分析认为,即便潘星母亲早年曾有赠与房产的初步意向,但在办理正式过户、签订备案《赠与协议》时,她既未签字确认,也未到场追认。本案绝不能仅凭早年模糊的意愿,就推定她认可此次赠与过户行为,一审法院对“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把握过高。
二被告刻意隐瞒房产共有属性、向登记机关作虚假陈述,主观恶意明确,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整理完所有内容时,天边已泛起鱼肚白。律师脸上毫无熬夜的疲惫,唯有满腔昂扬的斗志。随后,律师着手收集证据,其中包括潘星小妹与母亲关系恶劣的生活相关证据,并代理潘星母亲正式提起上诉。诉讼中,冠领律师对一审法院的证据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质疑,并结合《询问笔录》印证的父女恶意串通行为,进一步阐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2026年1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二被告于2022年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并判令二人将房屋登记回潘星父亲名下。
潘星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在案件结束后向冠领律师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这起案件也提醒大家,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的赠与、过户时,共有人务必到场签字确认,留存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文件;一旦遭遇权益被侵害,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证据,找准案件突破口,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