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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被他人提出异议,冠领律师代理维权成功驳回对方诉求

2026-06-01 11:29: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5年的秋天,对于四川的翁先生来说,本该是守得云开见月明的日子与天福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件顺利进入执行阶段。但艺呦呦公司突然杀出来主张执行异议,这让翁先生猝不及防。

原来,天福公司的抖音账户余额在本次执行中被法院依法冻结,艺呦呦公司称自己是该账号的实际运营方,后台产生的所有收益属于自己,请求中止本次执行。

翁先生不想自己的胜利果实被扼杀在摇篮里,遂求助到北京冠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丁桂英律师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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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全面梳理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文书以及法院冻结账户的合法性手续,确保执行程序无懈可击。针对艺呦呦公司提出的权属主张,冠领律师重点围绕“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和“账户实名制”的公示效力进行应对准备。冠领律师在文书中指出,案涉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天福公司名下,其内资金在法律上当然推定为该公司财产。艺呦呦公司与天福公司的内部协议仅具有债权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外人艺呦呦公司在异议中提出,他们与天福公司签订了《联营合作协议》,约定由艺呦呦公司作为实际运营方招募主播、负责管理,天福公司仅提供资质并收取固定管理费,抖音后台产生的所有收益归艺呦呦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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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呦呦公司主张,被冻结的款项系艺呦呦公司旗下主播在特定期间的直播收益,已经由自媒体平台结算系统特定化,不属于天福公司的财产。天福公司对该款项仅有代收性质,不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因此,法院继续执行该笔资金将严重侵害艺呦呦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并解除冻结。

冠领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提出了关键的反驳观点。律师指出,案涉账户权属清晰,执行行为符合法定规则,两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仅为内部约定,不具备对抗外部的公示效力。艺呦呦公司主张的“资金特定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货币为种类物,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一般原则。艺呦呦公司仅享有普通债权,无权排除执行,其对账户冻结风险明知且应自行承担后果。

2026年3月,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案外人艺呦呦公司的异议请求。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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