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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11:01:4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6月初,25岁的李泽铭经人介绍入职天津滨洲公司,担任公司的生产线操作工。对于学历不高的他来说,车间里机器的轰鸣声、每日忙碌的生活让李泽铭认为自己靠勤劳也能闯出一片天来。
然而,2025年9月26日的夜班,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轨迹。当夜,车间内一台生产设备突发故障,李泽铭在作业中不幸受伤,次日被送往北京一家医院救治,住院病案首页登记的工作单位为滨洲公司。

李泽铭与滨洲公司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他被安排与2家公司签署“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因无工伤保险保障,李泽铭无法依规申报工伤、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他与滨洲公司就劳动关系归属、人身损害及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了争议。无奈之中,他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单元华、实习律师张健代理他进行维权。
接手案件后,冠领律师展开了系统的准备工作。一是梳理用工管理事实,收集李泽铭接受考勤、排班、生产调度和现场管控的相关记录,证明其直接受滨洲公司管理指挥,岗位属于该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二是固定受伤事实,律师调取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等医疗文书,印证李泽铭系履职期间因设备故障受伤。三是梳理李泽铭签署的多份合作协议,锁定除滨洲公司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
首次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冠领律师通过起诉查明滨洲公司还与三家公司订立了多层转包合同。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追加全部责任主体,冠领律师代理李泽铭撤回本次起诉,并追加全部涉事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但无奈败北。
李泽铭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起诉。2026年5月2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滨洲公司称李泽铭系第三方商事合作主体,与滨洲公司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从属关系,劳动关系相对方应为其他企业,滨洲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冠领师指出,首先,李泽铭在滨洲公司车间内接受全面管理,工作内容系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其次,滨洲公司与其他相关公司搭建的层层外包链条,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用工责任的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案涉外包及派遣协议应属无效。最后,律师向法庭表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愿意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既节约司法资源,也便于李泽铭早日获得赔偿。
2026年7月14日,在冠领律师的积极努力和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经过多轮磋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由作为外包链条核心中间主体的北京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泽铭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万元,双方息诉。
本案中,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层层外包金蝉脱壳,冠领律师锲而不舍,历经两次仲裁被驳回、一次诉讼撤诉,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维权。(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