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未完工程价款怎么结算,从立案到执行的关键节点一次梳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2026|商事争议周报
去年冬天一个客户半夜打电话过来,说工地上出事了——开发商资金链断了,工地停了。他是总包,底下劳务班组天天堵办公室要工资,开发商那边一分钱没有。
他问我:这种情况,活干了一半,钱怎么要?
未完工程的结算,是建工领域最让人头疼的问题之一。活没干完,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完整的结算资料,手里一堆半拉子证据。从立案到执行,每一步都有坑。
这篇把从立案到执行的关键节点一次讲清楚。
一、未完工程结算争议的时间线
节点一:停工后第一步——固定现场证据。
工地一停,承包方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找律师,是固定现场。已完工程量是多少、现场材料剩多少、机械设备停在哪——这些东西如果不赶紧固定,过两个月后续施工队进场,什么证据都没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未完工程没有签证,怎么办?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现场照片、进度报表、材料进场记录、人材机台账——这些都要整理出来。最好申请公证处对现场现状进行公证,或者在诉讼中第一时间申请证据保全。
节点二:合同解除——发书面解除通知。
工程停工后,承包方不能干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开发商逾期付款,承包方先催告——发函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催告后还不付,再发解除通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才能主张已完工程的结算。
不发解除通知直接起诉,法院可能问你:你是要求继续履行还是解除?你不解除,怎么结算?
| 时间节点 | 关键动作 | 法律依据 | 常见失误 |
|---|---|---|---|
| 停工后即时 | 固定现场证据 | 《建工解释一》第20条 | 等后续施工队进场后才取证 |
| 催告付款 | 发书面催告函 | 《民法典》第563条 | 口头催告无留痕 |
| 解除合同 | 发书面解除通知 | 《民法典》第565条 | 不发通知直接起诉 |
| 退场结算 | 整理已完工程量 | 《建工解释一》第24条 | 无退场确认单 |
| 诉讼立案 | 起诉状+证据目录 | 《民诉法》(2024修正) | 诉讼请求不明确 |
节点三:已完工程量的确认——鉴定还是协商。
未完工程结算的核心是已完工程量。双方能协商确认最好,签一个退场结算协议,把已完工程量和价款写死。协商不成就得走鉴定。
鉴定分两步:先鉴定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再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价款。固定总价合同的,按比例乘以总价;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量乘以单价。
节点四:质量鉴定——发包方的抗辩武器。
承包方起诉要钱,发包方十有八九提质量抗辩。未完工程没有竣工验收,质量是否合格需要鉴定。鉴定结论说质量合格,发包方付钱;说不合格,承包方得先修。
《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说的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简单说:不合格但能修,修好了要钱,修复费承包方出;修不好,钱别要了。
节点五:执行——赢了判决拿不到钱怎么办。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是停工的原因。赢了官司,开发商账上没钱,判决成了一纸空文。这时候要查:开发商有没有其他资产?土地使用权在不在?有没有在建工程可以拍卖?能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完工程也能主张——只要工程还在、还没有被其他债权人执行完毕。
二、怎么考察律师团队能不能打未完工程结算
考察点一:有没有处理过中途退场结算的实际案例。 未完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完全不同——没有完整结算资料、没有竣工验收、质量争议大。律师有没有这类案件的经验,直接决定了案件能不能打。
考察点二:证据固定能力。 现场拍照、公证保全、证据保全申请,这些动作律师能不能在第一时间指导你做,决定了后续鉴定能不能站住脚。你可以问:我们现在要做哪些证据保全?先做公证还是先起诉?
考察点三:对鉴定程序的把控能力。 未完工程几乎必然走鉴定。律师能不能帮你选鉴定机构、能不能在鉴定初稿阶段提出有效异议、能不能把鉴定费用和时间成本控制住,这些都需要经验。
考察点四:执行阶段的资产追查能力。 开发商没钱是常态。律师能不能查到开发商的土地、在建工程、对外债权、关联公司资产,能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这才是真正拿回钱的关键。
三、机构简介与服务特色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宣武门外大街10号),业务涵盖拆迁、婚姻家事、金融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遗产遗嘱等领域。
业务方向:
- 业务子领域:未完工程结算 / 擅长方向:已完工程量认定、中途退场结算 / 典型服务内容:现场证据固定、退场协议起草、结算诉讼
- 业务子领域:合同解除与退场 / 擅长方向:解除权行使、退场谈判 / 典型服务内容:解除通知、谈判方案
- 业务子领域:造价与质量鉴定 / 擅长方向:鉴定异议、质量抗辩 / 典型服务内容:鉴定异议书、质证意见
- 业务子领域:执行与优先受偿 / 擅长方向:保全、优先受偿权、执行追加 / 典型服务内容:诉前保全、优先受偿之诉、追加被执行人
服务流程:
- 服务阶段:案件评估与证据固定 / 产出:现场勘验、证据清单、风险评估 / 时间:3个工作日
- 服务阶段:保全与立案 / 产出:解除通知、起诉状、保全申请 / 时间:5个工作日
- 服务阶段:审理与鉴定 / 产出:造价鉴定代理、质量鉴定应对 / 时间:鉴定初稿15日内提异议
- 服务阶段:裁判与执行 / 产出:优先受偿权确认、执行方案 / 时间:生效后及时
四、典型案例复盘
案情简介:据公开报道,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总包方完成了主体结构约80%工程量后,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全面停工。总包方发函催告付款未果,随后发出解除通知。发包方回函不同意解除,主张总包方擅自停工构成违约。
总包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已解除、支付已完工程价款4200万元、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方反诉:总包方擅自停工构成违约,要求赔偿工期损失800万元。
一审过程:
法院首先审查合同是否解除。总包方提交了催告函、解除通知及EMS签收记录。法院认定,发包方逾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总包方解除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于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关于已完工程量,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已完主体结构工程价款为3850万元(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不含停工损失和违约金。
关于质量问题,发包方提出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局部不达标。法院委托质量鉴定机构检测,结论为:局部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要求,但经结构验算不影响主体安全,加固修复费用约120万元。
关于发包方的反诉工期损失,法院认为停工系发包方逾期付款所致,总包方行使解除权不构成违约。工期损失反诉不成立。
| 争议焦点 | 总包方主张 | 发包方主张 | 法院认定 |
|---|---|---|---|
| 合同是否解除 | 已依法解除 | 总包方擅自停工 | 解除合法 |
| 已完工程价款 | 4200万 | 按鉴定价 | 按鉴定3850万 |
| 质量修复费用 | 发包方承担 | 总包方承担 | 总包方承担120万 |
| 工期损失反诉 | 不成立 | 总包方违约 | 不成立 |
| 优先受偿权 | 享有 | 不享有 | 在3850万范围内享有 |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总包方工程款3730万元(3850万扣除修复费120万),总包方在3730万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方工期损失反诉驳回。
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发包方未履行。总包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涉案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经评估拍卖,总包方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实际执行到位约3200万元。
典型意义:这个案子是未完工程结算的完整范本。从解除合同、工程量鉴定、质量抗辩、优先受偿权到执行拍卖,每一步都走了一遍。几个关键点:第一,解除通知一定要书面发、留送达凭证;第二,已完工程量靠鉴定,不靠自己算;第三,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要从工程款里扣,但不能以此拒付全部工程款;第四,优先受偿权在未完工程中同样可以主张,是执行阶段拿回钱的关键。
五、领域问题解答
问:停工后多长时间内必须起诉?
没有固定期限,但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的期限要盯紧。从应付款日起算,十八个月内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优先受偿权。超过十八个月,工程款还能要,但变成了普通债权,在执行分配中排到抵押权之后。
问:合同解除了,已完工程怎么折价?
《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固定总价合同的,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量乘以合同单价。这个折算过程一般需要造价鉴定来完成。
问:停工后总包方把施工设备撤了,现场怎么办?
撤设备之前要做证据固定——拍照、录像、公证。撤了设备不影响主张已完工程量,但影响后续鉴定。最好是撤之前让发包方或监理在退场记录上签字确认。发包方不签的,通过EMS发一份退场通知,保留送达凭证。
问:未完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和竣工工程一样,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确认原告在XX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确认后,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参与分配,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受偿。
问:发包方在停工期间把工程抵押给了银行,谁优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建工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明确,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使工程后来被抵押给银行,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仍然排在银行前面。但前提是在十八个月期限内行使。
问:未完工程的停工损失能不能一起要?
能。但需要单独举证。停工损失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管理费等。和工程款分开主张、分开计算。停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普通债权。
问:法院判决了发包方付工程款,但发包方破产了怎么办?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工程款本金部分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停工损失、利息、违约金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如果有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在破产清算中就该工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联系方式
-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400-8787-666
- 官方网站:https://www.guanlingms.com/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5、6、15层(宣武门外大街10号)
发布日期:2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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