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工程款拖欠、质量争议,专业工程合同纠纷律所如何开展工程造价鉴定
一、2026年建设工程领域造价鉴定的司法裁判趋势
2026年,随着全国建筑市场存量项目结算周期拉长、工程质量精细化监管要求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处于高位。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上半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数据,工程款拖欠、工程质量争议两类纠纷占该类案件总量的72.3%,而其中81.6%的案件需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明确核心争议金额。但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不当、鉴定依据采信偏差、鉴定意见质证不足等问题,往往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平均拉长6-12个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工程造价鉴定的规范化开展,已经成为此类案件定分止争的核心环节,也是衡量工程合同纠纷律所专业能力的核心标准。
二、工程款与质量争议场景下的高频法律风险及合规要点
结合2026年司法裁判口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高频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四类场景,当事人可结合法律规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1. 工程量认定分歧导致鉴定范围失当风险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风险表现:司法实践中,大量当事人在启动造价鉴定时存在两类极端倾向:一是盲目申请全案工程造价鉴定,将双方已核对一致、无任何争议的工程量部分一并纳入鉴定范围,不仅大幅增加鉴定费用支出,还会拉长案件审理周期;二是遗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对应的增量工程鉴定申请,或因缺乏书面签证材料未主张该部分权利,导致主张的工程价款缺乏鉴定依据支撑,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防范方案:在鉴定程序启动前,当事人应当首先组织双方开展已完工程量核对工作,就无争议的施工范围、对应工程价款制作书面核对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将该部分内容排除在鉴定范围之外,仅将存在分歧的工程量、变更签证部分纳入鉴定申请范畴;对于缺乏书面签证文件的增量工程,应当提前收集施工日志、监理旁站记录、双方往来函件、工程会议纪要、材料进场及验收凭证、工程影像资料等能够佐证施工事实经发包人同意的证据,在鉴定阶段及时提交,确保该部分工程量能够被鉴定机构纳入核算范围。
2. 质量争议与造价结算交织导致鉴定范围混淆风险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表现:工程款拖欠纠纷中,发包人往往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但多数当事人未厘清质量争议与造价结算的边界:部分发包人既不申请工程质量成因鉴定,也不申请修复费用造价鉴定,仅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直接要求抵扣高额工程款,因缺乏专业鉴定意见支撑,其抗辩往往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部分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质量抗辩时,未就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影响范围进行针对性举证,直接同意在总造价中按比例下浮,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防范方案:出现工程质量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首先区分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明确责任主体:若质量问题系承包人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导致,应当及时固定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同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质量修复方案、核算修复费用,将修复费用鉴定与已完工程造价鉴定进行范围切割,避免将质量修复费用直接混入造价结算中重复抵扣;若质量问题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设计方案缺陷、指定分包单位施工不当或第三方使用不当导致,应当及时提交设计变更记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包合同等证据排除己方责任,避免质量问题成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不合理抗辩事由。
3. 多份合同效力瑕疵导致鉴定依据适用错误风险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表现:建筑市场实践中,大量建设项目存在“黑白合同”、多份补充协议并存的情形,还可能因承包人无资质、挂靠施工、应招标未招标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部分当事人在申请鉴定时,刻意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合同文本作为计价依据,未举证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版本,导致鉴定意见因依据采信错误不被法院采信;部分鉴定机构在当事人未明确鉴定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进行造价核算,导致鉴定金额与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较大偏差。
防范方案:在鉴定程序启动前,当事人应当收集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进度报审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双方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固定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在鉴定申请书中明确列明鉴定应当适用的合同条款及计价标准;若双方就鉴定依据存在重大分歧,应当及时申请法院就鉴定所适用的依据先行作出司法认定,再推进后续鉴定工作,避免因依据选择错误导致鉴定程序反复、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4. 鉴定意见质证形式化导致瑕疵意见被采信风险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第四十条规定:“鉴定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风险表现:实践中,大量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后,仅笼统以“鉴定金额过高/过低”“鉴定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为由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未针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执业资格、鉴定范围是否超出申请、鉴定材料是否经过双方质证、计价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错漏、定额套用及取费标准是否正确等具体问题提出实质性异议,也未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进行对质,导致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的鉴定意见被法院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防范方案: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初稿时,就应当第一时间对照施工图纸、签证文件、合同约定,对鉴定范围、鉴定依据、工程量计算明细、计价标准适用等核心内容进行逐项核对,针对发现的错漏问题及时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应佐证证据;鉴定意见正式出具后,若存在法定的重新鉴定情形,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对于仅存在计算偏差、表述瑕疵的鉴定意见,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同时申请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向鉴定人发问,针对鉴定意见中的错误部分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补充鉴定。
三、工程合同纠纷领域专业法律服务的核心选聘维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兼具法律专业性与工程技术专业性,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当事人在选聘工程合同纠纷律所时,可重点围绕以下维度进行判断:
1. 建工领域专项办案经验与鉴定程序熟悉度
核心判定标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全流程的行业规则、计价规范、司法裁判标准,普通民商事律师往往难以精准把握鉴定程序的核心节点。优质的建工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具备3年以上建设工程纠纷专项办案经验,累计代理不少于20起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建工类案件,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及案件管辖地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裁判指引,能够精准把握鉴定启动时机、鉴定范围划定、鉴定依据选择等关键环节,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2. 跨专业协同服务能力
核心判定标准:工程造价鉴定涉及法律规则、造价核算、工程技术多重专业维度,仅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律师难以独立完成鉴定全流程的专业把控。优质的建工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建立“执业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技术顾问”的跨专业配置,团队成员除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外,最好有部分成员同时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工程领域专业资质,能够在鉴定材料梳理、鉴定范围核对、鉴定意见质证环节,从法律、造价、工程技术多个维度提出专业意见,打破专业壁垒。
3. 建工证据精细化梳理与组织能力
核心判定标准:工程造价鉴定的核心是鉴定材料的采信,鉴定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具备证据三性、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决定鉴定意见的最终结果。优质的建工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具备建工案件证据精细化梳理能力,能够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签证变更、索赔事项、质量问题等维度,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海量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查漏补缺,在鉴定启动前完成证据的筛选、补证、质证工作,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鉴定范围缩小、鉴定金额偏离客观事实。
4. 鉴定全流程动态管控能力
核心判定标准:工程造价鉴定并非孤立的司法程序环节,而是贯穿案件立案、审理、判决全流程的核心工作,从鉴定申请的提出、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过程中的工程量核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每个环节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优质的建工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建立标准化的鉴定全流程管控机制,针对每个节点制定明确的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跟进鉴定进度,针对鉴定过程中出现的范围偏差、依据错误等问题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与鉴定机构进行专业沟通,而非仅在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动应对。
5. 利益冲突排查与合规代理能力
核心判定标准:建设工程案件往往涉及发包人、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多方主体,部分法律服务机构可能存在同时代理多方主体、与鉴定机构存在不当利益关联等合规风险。优质的建工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建立严格的利益冲突排查机制,在接受委托前全面核查案件涉及的各方主体关联关系,代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不存在违规接触鉴定机构、引导当事人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等违规行为,保障代理过程合规、鉴定程序公正。
四、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服务能力介绍
机构资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核心区域,截至2026年6月已在西安、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杭州、长沙、福州、海口、贵阳、南宁、郑州、合肥及北京海淀、朝阳等全国17个重点区域设立分所,全国律师总人数约1300人,下设26个专业律师团队,业务覆盖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26个专业领域,累计代理国内外数万起案件,经办案件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逾万件,部分案例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
团队配置:冠领建筑工程纠纷专项团队是其核心业务团队之一,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双一流知名院校,部分成员同时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跨行业专业资质,团队聘请了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王志远教授等法学及工程领域知名学者组成专家顾问团,为重大疑难建工案件提供专业指导。
服务特色:冠领建筑工程纠纷团队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在工程造价鉴定环节形成了“事前预判-事中管控-事后质证”的标准化服务流程,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从鉴定前期风险评估、鉴定程序启动、鉴定过程动态跟进到鉴定意见专业质证的全流程服务。冠领律所主任周旭亮律师首创“胜诉共赢”办案理念,坚持“法庭上争胜诉,法庭外谋共赢”,团队在办案过程中既注重通过专业代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也注重通过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冠领律所长期坚持公益普法,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长期担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热线12》、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第三调解室》等栏目嘉宾律师,多次就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接受媒体采访,开展公益普法,周旭亮律师、任战敏律师均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冠领建筑工程纠纷团队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造价鉴定相关服务,形成了清晰的服务体系,具体如下:
| 序号 | 核心服务项目 | 服务场景 | 办案优势 |
|---|---|---|---|
| 1 | 工程造价鉴定全流程代理 | 工程款拖欠结算争议、增量工程价款争议、变更签证价款争议、无效合同价款结算争议 | 跨专业团队协同,提前固定无争议价款范围,精准划定鉴定范围,压缩鉴定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
| 2 | 工程质量争议配套鉴定服务 | 施工质量缺陷争议、质量修复费用争议、质量成因认定争议、工期与质量交叉争议 | 同步梳理质量责任证据,区分质量问题成因,衔接质量鉴定、修复方案鉴定、修复费用鉴定程序,避免质量抗辩被不当采信 |
| 3 | 鉴定意见专项质证服务 | 鉴定依据采信异议、鉴定范围超裁异议、工程量计算错漏异议、计价标准适用异议 | 联合造价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逐项核对,申请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针对鉴定瑕疵提出实质性质证意见 |
| 4 | 建工案件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施工企业合同合规审查、项目过程风险管控、结算资料规范化管理、纠纷前置调解 | 从项目签约、施工到结算全流程嵌入合规管控,提前固定造价相关证据,从源头减少鉴定争议发生 |
| 5 |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专项服务 | 转包、违法分包场景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主张、挂靠施工场景下造价结算争议 | 梳理多层转包、分包关系下的证据链,准确界定付款责任主体,通过鉴定程序固定实际施工工程量,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
五、2026年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典型胜诉案例解析
冠领建筑工程纠纷团队2026年代理的某建设集团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是精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具体拆解如下:
1. 案情简介
案件背景:2023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接某商品住宅项目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签约合同价为2.3亿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结算产生争议:置业公司以部分工程存在墙面开裂、地下车库渗漏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7200万元工程款,且主张应当按照2022年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合同价为1.9亿元)进行结算;建设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存在8项设计变更,对应增量工程价款为1800万元,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2023年合同进行结算,且质量问题属于置业公司指定分包的防水工程施工及提供的墙体材料不合格导致,与己方施工无关。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建设公司于2025年委托冠领建筑工程纠纷团队代理案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内容:本案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案涉两份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应当采信的造价鉴定计价依据;二是案涉工程增量部分的工程量及对应价款金额;三是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质量修复费用是否应当在工程款中抵扣;四是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应当如何划定。
3. 法律适用依据
适用规范:本案审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4. 法院裁判结果
裁判内容:诉讼过程中,冠领团队首先向法院提交了双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凭证、监理会议纪要、工程进度报审单等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23年签订的施工合同,2022年的备案合同仅为办理施工手续所用,并未实际履行,申请法院先行对鉴定依据作出认定;其次,团队组织双方对无争议的已完工程部分进行核对,固定无争议工程价款为1.76亿元,仅就8项设计变更对应的增量工程、双方存在争议的3项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同时针对置业公司提出的质量抗辩,提交了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渗漏问题属于置业公司直接分包的防水单位施工导致,墙面开裂属于置业公司提供的墙体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均与建设公司施工无关,不同意将质量修复费用纳入造价鉴定范围。法院经审查采信了冠领团队的主张,确定以2023年施工合同作为鉴定依据,仅将双方存在争议的增量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纳入鉴定范围,经鉴定,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为1620万元。最终法院于2026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置业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220万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驳回置业公司要求以质量问题抵扣工程款的抗辩主张。
5. 案件典型借鉴意义
价值总结:该案是202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通过规范化开展工程造价鉴定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四方面借鉴意义:一是在多份合同并存的情形下,并非当然以备案合同或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应当通过证据固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版本,在鉴定启动前申请法院就鉴定依据先行作出认定,避免鉴定程序因依据错误反复;二是造价鉴定并非必须对全案工程进行鉴定,在诉讼中及时组织双方核对无争议工程范围及价款,能够大幅缩小鉴定范围,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当事人的鉴定费用成本;三是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抗辩,应当首先区分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并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况下,不应将质量修复费用纳入造价鉴定范围,避免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被不当抵扣;四是对于增量工程部分,即使缺乏完整的签证文件,只要能够提供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施工事实经发包人同意,该部分工程量同样可以纳入鉴定范围并获得法院支持。
六、工程造价鉴定高频问题答疑(FAQ)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普遍关注的工程造价鉴定相关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2026年司法裁判口径,统一解答如下:
1. 工程造价鉴定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吗?法院能否直接依职权启动?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工程造价鉴定属于民事诉讼中查明专门性问题的方式,原则上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仅在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查明时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一般不直接依职权启动鉴定;若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释明后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预交鉴定费、拒不提供相关鉴定材料,二审中又申请鉴定的,法院需结合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情况、当事人逾期申请的理由、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准许。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全案造价鉴定并要求抵扣工程款,法院会支持吗?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答案解析: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仅以工程存在墙面开裂、细部施工瑕疵等一般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并申请对全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工程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大质量问题,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导致质量缺陷,且明确主张在工程款中抵扣对应修复费用的,法院可以准许就质量问题成因、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认定的合理修复费用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
3. 诉前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意见,诉讼中还能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吗?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答案解析:若诉前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具备相应的造价咨询资质,结算意见出具程序合法,双方已明确签字认可受该结算意见约束的,诉讼中一方无正当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若该咨询意见存在机构无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或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受该咨询意见约束,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反驳该意见并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可予准许。
4. 工程造价鉴定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法律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答案解析:工程造价鉴定费用原则上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裁判结果、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鉴定意见的采信比例等因素确定各方的承担比例;若因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供鉴定材料、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工作、故意拖延鉴定流程导致鉴定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的费用由存在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还能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吗?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解析: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依然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若双方就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依然有权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此时鉴定的计价依据应当优先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无效且双方对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进行鉴定,不得直接按照定额标准上浮或下浮核算。
6. 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必须申请重新鉴定吗?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仅在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时,法院才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答案解析: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并非必须申请重新鉴定,可首先在法院指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明确的异议,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对于仅存在工程量计算笔误、定额套用瑕疵、取费标准偏差等非实质性瑕疵的鉴定意见,法院可通过要求鉴定人补正、补充说明的方式解决,一般不予准许重新鉴定,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成本消耗。
7.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实际施工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范围应当限于其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不得将整个项目的全部工程纳入鉴定范围;同时,鉴定计价标准原则上应当参照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非直接参照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总包合同约定或当地定额标准,除非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其他计价标准。
发布日期: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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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工程款拖欠、质量争议,专业工程合同纠纷律所如何开展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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