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TEAM
400-8789-888
2026-07-01 13:53:1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1997年9月,郑先生的生父汪先生去世后,继母使用父亲汪先生的工龄优惠购房并将房屋赠与亲生女儿,于2011年9月26日完成过户登记。郑先生得知情况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提起诉讼,冠领律师当庭驳斥时效抗辩并厘清工龄福利属遗产范畴。2026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并判决受赠女儿支付郑先生工龄遗产补偿款50万元。
郑先生的生父汪先生与继母于1978年登记结婚。汪先生于1997年去世后,继母使用汪先生的40年工龄优惠,以成本价购买了汪先生生前单位分配的房屋,并于2000年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1年,继母将该房屋无偿赠与了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3年继母去世后,郑先生在调取房屋档案时才知晓父亲工龄被使用的事实,郑先生认为该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父亲的遗产予以分割。
面对被告拒绝补偿、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受损的局面,郑先生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律所指派段双双律师和岳霖轩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研判案情后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请求被告支付案涉房屋使用汪先生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补偿款。在办案过程中,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并主张自身曾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企图少分或不分给郑先生遗产。
为此,冠领律师迅速梳理案件脉络,在庭审中充分释法论证:
首先,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继承纠纷,遗产在未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状态,不适用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则;
其次,依据国家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的政策性福利,该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明确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最后,既然涉案房屋产权已归被告所有,被告理应向郑先生支付相应的工龄优惠遗产折价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6年3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郑先生支付被继承人汪先生工龄优惠遗产补偿款50万元。
这一胜诉判决成功理清了复杂的历史购房遗留问题,挽回了委托人高达50万元的经济损失,郑先生对冠领律师务实高效的诉讼策略与尽责的服务表示高度认可,于2026年4月特赠锦旗表示谢意。



撰稿人:杜璐璐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