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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1:12:2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陈先生夫妇以外甥名义购买北京海淀区的两套房屋,二十多年后却被外甥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要求恢复房屋原状并胜诉。2026年初,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受陈先生夫妇委托代理上诉。冠领律师聚焦“恢复原状”的执行障碍展开辩论,于同年5月推动案件发回重审。
2000年,陈先生夫妇在北京海淀某小区购置601号、602号两套房屋,供一家人居住使用。交房前,开发商已将楼下501号、502号两套房屋打通,四户内部连通为整体。因家庭原因,房屋登记在外甥小张名下。2024年,陈先生夫妇要求小张过户遭拒,遂提起确认房屋权属诉讼;小张则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另案起诉,要求陈先生夫妇恢复房屋原状。
由于双方未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且购房票据的权利人及持有人均为小张,陈先生夫妇的房屋确权案败诉。法院随即在排除妨害案中判令陈先生夫妇限期恢复房屋原状。两人不服,于2025年初委托冠领律所代理上诉,律所指派律师姜鹏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梳理购房资料、工程变更档案,并深入研究此前的裁判文书后,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多处不当。律师随后以“恢复原状”的执行障碍为切入点形成办案思路,代理陈先生夫妇提起上诉。
二审中,冠领律师指出,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需同时满足“复原可能性”与“经济合理性”两大法定要件,而一审法院未调取房屋原始竣工图纸、未核查改造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复原措施与标准均无明确依据,判决缺乏执行基础;其次,案涉房屋整体连通改造系开发商交房时的既定格局,强制拆改承重结构违反住建禁令,一审忽视房屋历史改造背景,事实认定片面;最后,确权诉讼虽未认定借名买房,但不能直接推定陈先生夫妇无权占有房屋,一审未综合出资、长期居住等背景完整评判权利基础。
2026年5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恢复原状的方法及措施不明确,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中,冠领律师从房屋来源、历史使用情况、复原障碍等多维度证明一审漏洞,成功扭转不利局面,为委托人重新举证、抗辩、厘清房屋权利与复原可行性赢得了机会。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