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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居住11年房屋被控诉“恶意霸占”,冠领律师厘清权属助其保住住所

2026-02-13 10:25:4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5年9月的一个午后,七旬老人陈先生正在屋中小憩,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将他惊醒。他打开门,看到了来自广州某村经济合作社的不速之客。他们纷纷指责陈先生恶意霸占房屋,还称若再不搬走,就“法庭上见”!陈先生没有过多争辩,因为这样的事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他感觉自己有理也难以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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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月,合作社果真提起了诉讼。陈先生不服,他身为股东和员工,在自己公司的房子里居住多年,怎么就成了霸占合作社的房屋呢?苦于没有充足证据,也不知从何辩解,陈先生对应诉之事忧心忡忡。后来,经过一番咨询了解,他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律所指派律师马明宏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首先了解了双方纠纷的来龙去脉。2010年,该合作社与广州某开发商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合作社提供土地、开发商出资,联合开发一个房产项目。项目于2014年竣工,由于属于小产权房,始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陈先生既是开发商的股东,也是公司派驻工地的留守员工。自项目建成后,他便一直居住在其中一栋房屋5层的一间套房里。2021年,合作社突然发难,称案涉房屋已在2017年通过补充协议归其所有,陈先生属于长期侵占。合作社甚至报了警,在上门“清退”未果后,于2025年10月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

  冠领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合作社是否有资格主张返还房屋?律师指导陈先生收集了相关证据,经研究发现,开发商和经济合作社签订过多份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定频繁变动。

  2017年8月的协议明确案涉第5层房屋归开发商,11月的补充协议又称该层房屋归合作社。次月,因开发商将价值2000多万元的地下车库抵押给合作社以担保1000多万元垫资,双方签订了水电施工协议。合作社随之出具《证明》,载明案涉第5层房屋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自行处置。依据最后一份文件,陈先生有权居住在案涉房屋。律师据此制定了抗辩策略,随后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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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冠领律师依据多份协议指出,案涉房屋归属于开发商,陈先生作为股东和公司驻守员工,占有使用房屋具有合法性,并非恶意霸占,合作社主张返还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开发商已于2018年进入破产程序,其全部资产包括案涉房屋的处分权,依法应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合作社从未向管理人申报过权利,便直接向占有人主张返还,在法律上属于跳过权利主体、径直追及,诉讼主体不适格。

  最后,陈先生的住宿使用权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属于生存性权益,且形成时间早于双方纠纷发生的时间,根据生存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原则,陈先生的合法占有使用权应获得优先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项目未办理产权登记,合作社未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利,且案涉房屋自建成后一直由陈先生占有使用,应认定为开发商实际占有,故支持了冠领律师的观点,于2025年11月判决驳回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纸驳回判决,守住了老人的住所,表面上看是证据链的反击与诉讼技术的胜利,深层次而言却是一场关于权利边界的精准界定。拿到判决书那天,陈先生睡了个好觉,因为他知道,不会再有人随意敲他的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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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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