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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追索原籍承包地补偿民事诉讼一审遇阻,冠领律师代理上诉争得转机

2026-03-02 10:27:3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4年6月,江苏泰州的林红红(化名)回到了久违的信正村(化名),沿着记忆中的村道缓步走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门口。她深吸一口气推开大门,一眼便看到了熟悉的村领导,顾不上寒暄,便急切地走上前问道:“领导,修路的征地补偿款怎么还没发到我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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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着,她连忙从随身的包里掏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递到村领导面前,反复强调自己有权分得这笔补偿款。她的急切并非没有缘由,早在2023年12月,她就听说村里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开始发放。虽然是外嫁女,户口已经迁出,但因为自己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红红始终坚信自己可以拿到补偿,可日子一天天过去,补偿款却始终没有消息。

  面对林红红的询问,村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连忙查阅了她的相关信息,随后耐心解释了拒绝发放补偿款的原因:“咱们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存在瞒报田亩的历史遗留问题,后来相关部门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村民上交有错误的承包权证做更正,但你没按要求上交,手里这本权证没完成法定更正程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补充:“另外,现在你已经不是咱们村的成员了,自然分不到这笔钱。”

  这样的答复让林红红难以接受,她在户口迁入地从未取得过承包地,难道原户籍地的承包地征收权益也要被剥夺?多次与村合作社协商无果后,林红红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多方咨询,她最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邝智亮律师接受指派承办本案。

  冠领律师接手后,仔细梳理全案事实、核查各项证据,认为林红红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法定机关依法核发,权证上明确记载其享有承包地份额,且该承包经营权从未被法定程序收回;承包人虽户口迁出,但在迁入地未取得新的承包地,依据法律规定,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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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冠领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案涉征地安置款项的法定分配规则,证实信正村合作社未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林红红分配对应款项,且其补偿款分配决定未遵循民主议定程序,已构成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林红红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冠领律师代理林红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明确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信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林红红支付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及相应利息,且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然而,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法院认为,土地补偿款分配属村民自治范畴,属于集体内部的管理问题,林红红主张合作社的分配决定虽未遵循民主议定程序,但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对此,冠领律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明确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请求政府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正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可诉情形。

  同时,信正村合作社作为案涉征地补偿款的接收方和代管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村民自治的民主议定程序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不能以民主决议为借口,侵害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紧接着,冠领律师代理林红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冠领律师据理力争。

  2025年9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原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目前,一审法院已启动重审程序,林红红的维权之路迎来关键转机,冠领律师也将全程跟进,助力其拿回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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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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