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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建房十六载拆迁款却被他人独占,冠领律师助男子拿回应得利益

2026-07-01 10:52:1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09年7月底,山西长治的建筑工人窦振民经人介绍结识了胡斌。胡斌名下有块宅基地,位置不错,却苦于资金紧张无力翻建,而窦振民正好攒了些辛苦钱。两人商量后达成一致:胡斌将一半宅基地卖给窦振民,窦振民自己出资建新房。随后,双方签下买卖协议。

此后三个月,窦振民几乎吃住都在工地。盛夏的日头毒辣,汗水浸透衣衫,他却干劲十足。可房屋终于完工时,胡斌竟然告知他“你不是本村人,不能在这里买房,我们的买卖无效”,并拒绝办理水电手续,窦振民因此无法住进盖好的西侧房间,只得在外租房。

2013年,迫于经济压力的窦振民第一次采取法律手段,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协议有效。然而,因他并非村集体成员,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拿着判决书,窦振民满心不甘,却也只能暂时搁置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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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一晃到了2025年,那片宅基地被划入拆迁范围。8月16日,胡斌瞒着窦振民,独自与相关组织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窦振民从朋友口中得知这个消息,十六年间的画面一幕幕涌上心头,那些汗水、期盼、被辜负的信任,化作他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的决心。

庭审中,窦振民主张享有二分之一拆迁补偿利益。但法院以房屋登记权利人并非窦振民、买卖协议已被确认无效为由,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

他不服,于是带着一审判决书和保存了十几年的协议、票据等材料,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李敏、王婧两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全面研判后,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两大误区:一是事实认定错误。忽视窦振民实际出资、建造房屋的核心事实,仅以其非“登记权利主体”便直接否定其实体权利;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混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窦振民基于合法建造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权利独立于宅基地使用权,即使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也应是相互返还或折价补偿,而非由胡斌独占拆迁利益。据此,律师代理窦振民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胡斌坚称窦振民不是村集体成员,买卖协议无效,他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拆迁补偿利益也与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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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反驳:合法建造属于事实行为,房屋所有权自建成时即设立,无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窦振民作为建造人理应对地上建筑物享有合法权益。因买卖协议被认定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即胡斌应返还房屋,窦振民应返还宅基地。现又因拆迁,房屋价值形态转化为拆迁补偿利益,故胡斌应将拆迁补偿利益中对应房屋价值的部分返还窦振民。此外,胡斌明知宅基地不得向外村人转让,却仍主动出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重大过错;且其未出资却享受利益,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纵容失信行为。

2026年5月25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房屋系胡斌提供宅基地、窦振民出资共同建设,为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窦振民享有案涉拆迁补偿利益二分之一份额。

本案中,冠领律师没有局限于协议无效的既定结论,而是从房屋价值构成切入,结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层层论证,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诠释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治内涵。(除冠领律师外,其余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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