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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海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胜诉

2026-07-01 11:44:1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1年9月,遭受多年合同纠纷的北京海淀宋老太,终于等来了期盼已久的裁决。该裁决确认,因合同相对方已注销,由其唯一股东湖里知产公司向宋老太支付13.5万余元债务。

然而,这份沉甸甸的裁决书在现实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当宋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的反馈结果令人绝望:这家公司名下空空如也,既无存款也无资产,是一具名副其实的空壳。

湖里知产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高达612万元,股东是张某和湖明公司。但蹊跷的是,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是货币,认缴期限却定在了遥远的2036年。眼看公司无钱可还,股东却逍遥法外,宋老太心急如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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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回这笔血汗钱,宋老太决定再次诉诸法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雷婷文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面对错综复杂的公司架构,冠领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突破口在于股东的出资义务。在前期代理工作中,律师深入调取了湖里知产公司的工商内档和历年年报。她发现,虽然年报显示湖明公司已实缴312万元,但日期竟标注为2036年,同时张某亦未履行出资义务。冠领律师据此判断,张某和湖明公司显然未尽出资义务。

根据上述办案思路,冠领律师代理宋老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请求张某、湖明公司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湖中知产公司向宋老太所负的债务、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某主张,他与湖明公司签有《合作协议》,约定将他名下的四家公司作价300万元入股。他声称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和控制权移交,这就是他的出资。张某认为,宋老太的债权源于早已注销的公司,现在要求他承担责任,属于无限穿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

冠领律师指出,湖里知产公司的章程白纸黑字写明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需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出资方式。张某既未将300万元现金存入公司账户,也未提供评估报告和变更出资方式的决议,其所谓的“股权出资”在法律上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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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强调,湖里知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张某作为大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理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湖明公司未出庭答辩,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张某及湖明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判决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宋老太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冠领律师继续代理宋老太应诉。由于对方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冠领律师抓住股东出资瑕疵,通过层层穿透最终帮助七旬老人讨回近五年的债务。为了表达感谢,她特制了写有“明察秋毫胜诉有方”的锦旗送给律师。(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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