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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11:38:3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高振海与向惠兰是北京海淀区的一对夫妻,二人一生未生育亲生子女,只收养了一个女儿,取名高书琴。养女长大成人后,渐渐有了自己的生活,甚少回家。常来探望高振海与向惠兰、买菜做饭、陪医送药的,反而是老两口的侄孙高铭远和侄孙媳曹家玲。
高振海、向惠兰两人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海淀区的房子。2010年6月24日,感动于高铭远夫妇的照料与孝心,高振海与向惠兰特意走进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这套房屋中登记在高振海名下的50%份额,连同存款等,赠与高铭远、曹家玲夫妇;往后两人的养老送终、丧事操办,也托付给这对年轻夫妻。此后十几年里,高铭远夫妇信守诺言,照料老人饮食起居,直至高振海、向惠兰先后离世,后事均由高铭远夫妇一手操办。

两位老人离世后,高铭远夫妇本应依据公证遗嘱继承高振海名下50%的房产份额。但高书琴认为自己是养子女,对养父母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对这份“给侄孙”的公证遗嘱并不认可。
无奈之下,高铭远夫妇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指派黄秀琴律师代理此案。冠领律师梳理后,决定代理二人向法院提起遗赠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高振海名下该房屋50%份额由高铭远、曹家玲继承。
冠领律师在起诉与庭审准备中,主要梳理了案件三个关键点:第一,2010年两份公证遗嘱形式完备、内容明确,是老两口真实意思表示,遗赠对象虽非法定继承人,但依法属于有效遗赠;第二,高铭远夫妇在遗嘱成立后长期尽到扶养义务,老人去世后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效力无瑕疵;第三,高书琴作为养女虽为法定继承人,但被继承人以公证遗嘱处分自有份额,法定继承不排斥有效遗赠的优先适用。

案件进入审理后,法院主持进行调解。冠领律师向高书琴释明了公证遗嘱的证明力与遗赠制度本意老人生前靠谁照顾、意愿指向谁,财产就该流向谁。同时,律师考虑到双方毕竟是一族亲人,养女高书琴与老两口亦有养父母子女之情,在征求高铭远夫妇的意见后,律师提出了“继承人适当补偿、份额归委托人”的调解思路。双方经过多轮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
2026年7月16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高振海名下案涉房屋50%份额归曹家玲继承所有;高铭远、曹家玲给付高书琴补偿1万元。
结案后,高铭远夫妇特意定制了锦旗赠送给冠领律师致谢。本案中,冠领律师用公证遗嘱效力、接受遗赠程序、长期扶养事实三层证据,成功锁定遗赠合法性;随后将“适当补偿”作为协商点,帮助双方达成和解,既守住委托人应得的房产份额,也在亲情与权益之间,找到合法又合情的平衡点。(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