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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15:12:3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11月21日,王利峰(化名)坐在广州某医院内的长椅上,时不时抬头望向紧闭的内镜室大门。他的母亲吕女士已年近六旬,因腹胀多日仍不见好转,遂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医生建议吕女士做胃肠镜检查。于是,吕女士签署知情同意书、完成术前准备后,便进入内镜室开始麻醉-进镜检查。一切看起来只是常规步骤。
谁也没想到,这扇门再次打开时,带来的会是病情加重的消息。
医护人员推着已经昏迷的吕女士出了内镜室。王利峰担心不已,连忙上去询问。医生告知他,麻醉完成后进镜至口腔未到咽部时,大量黄色胃内容物便从吕女士的口腔和鼻腔喷涌而出,发生严重反流,医护人员已进行紧急抢救,根据目前情况,吕女士需住院治疗。

然而,住院期间,吕女士的病情持续恶化,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等,很快转入重症医学科(ICU)。11月28日,吕女士反复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检查到离世,不过短短7天。突如其来的噩耗让吕女士的家人陷入巨大悲痛,王利峰怎么都想不明白,明明腹胀是母亲的老毛病,这回只是做个胃镜检查,怎么人就这么走了?他想找医院问清缘由,却不懂医学知识。与家人商量后,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借助律师力量妥善处理此事。经人推荐,王利峰来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常航律师为其提供帮助。
了解案情后,律师第一时间陪同王利峰前往医院,规范封存全部病历,这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规范运行的基础性工作。紧接着,律师协助王利峰委托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查明吕女士的真实死亡原因。
12月2日,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吕女士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胃肠镜检查后出现吸入性肺炎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换言之,“胃肠镜检查”与“吸入性肺炎”“死亡”具有直接医学因果关系,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证据在手,可下一步怎么走?按照常规路径,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进入司法鉴定程序。而从立案、鉴定到判决,期间不仅要耗费大量时间,还需要垫付数万元费用。
但王利峰刚刚失去母亲,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中,实在没有精力应对诉讼。律师研判后,规划出一条不同的路径主动联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由调解人员出面斡旋,争取与医院达成赔偿协议。
“诉讼是一条路,但不是唯一的路。”律师向王利峰解释道,“医调委是第三方调解机构,程序灵活、周期短且不收费,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能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既能节省时间和费用,也能避免诉讼带来的二次精神消耗。”听后,王利峰表示接受该方案。
12月初,律师代理王利峰向医调委正式提出调解申请。医调委审核后予以受理。

接下来的日子里,律师多次与院方沟通,围绕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风险评估不足、术前准备不充分等问题进行论证。
院方认为,吕女士就诊前患有冠心病,这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
律师则结合病历内容指出:吕女士曾有“餐后呕吐20余日”的病史,属于反流误吸的高风险因素;同时,术前检查发现吕女士“食管腔内及胃腔内大量液体潴留”,在该情形下,院方却未采取更为审慎的术前处理,未尽到与患者病情相适应的高度注意义务。反流事件的发生,亦能说明院方在术前风险评估及麻醉、检查方案选择上存在不足。
另外,律师强调:司法鉴定意见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依法作出,结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权威性。该意见认为“胃肠镜检查后出现吸入性肺炎”是导致吕女士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院方不能以患者存在基础疾病为由,完全否定诊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
在医调委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2026年3月,王利峰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向王利峰支付赔偿款、违约金共计34.5万元。协议签署后不久,王利峰便收到足额款项。
法理有度,温情有心。冠领律师仅用3个月便化解了这场医疗纠纷,为逝者家属带来慰藉。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