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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1:29: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1月,湖南衡阳某石材公司的挂名股东詹先生,得知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异常,欲查阅公司经营的相关文件,但始终得不到公司回应。为维权,他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冠领律师接案后,先发函催告,后提起诉讼,以《公司法》为依据精准论证,最终推动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全部诉求,助詹先生完整行使股东知情权。
2019年1月10日,詹先生应亲戚请求,被登记为湖南衡阳某石材公司股东(持股49%)。成为股东后,詹先生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也未享受任何分红。2025年1月,詹先生得知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异常。为维护自身股东权益、了解公司真实经营及财务状况,詹先生多次向石材公司提出查阅相关文件的请求,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詹先生委托冠领(深圳)律所维权,律所指派车丹丹、侯明律师代理此案。
接案后,冠领律师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詹先生的股东知情权依法应受保护。为避免诉累、推动纠纷高效解决,冠领律师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4月1日,向石材公司及负责人先后发送《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函》《律师函》,明确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供詹先生查阅、复制,但石材公司始终无回应。
鉴于公司拒不配合的态度,冠领律师随即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石材公司提供自2019年1月10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文件,供詹先生查阅、复制。
2025年7月,石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冠领律师明确主张:詹先生作为石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詹先生已完全履行前述义务,而石材公司既未提供查阅、复制,也未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拒绝理由,且无任何证据证明詹先生查阅文件存在不正当目的,其拒不配合的行为已侵害詹先生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支持詹先生的全部诉求
2025年9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冠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石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詹先生提供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全部财务记载资料,供詹先生查阅、复制。在詹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可由詹先生委托的律师或会计师辅助查阅;查阅、复制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限正常营业时间)。
此次胜诉,不仅为詹先生维护了股东核心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严格保护——即便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股东的合法知情权仍受法律保障,公司不得无故剥夺或限制。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