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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山东烟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助委托人两审皆胜

2024-03-15 17:16:5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吕海洋律师代理的山东烟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经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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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后称置业公司)为打开商品房预售市场,委托北京南洋有限公司(后称南洋公司)在北京市国贸附近开展了一期推销会。期间,作为北京本地人的孙梅看中一套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的“阳光房”。

  向南洋公司的销售人员再三确认房屋预售信息后,孙梅还特地去到烟台市做了实地考察,认为该处房屋的地段和设计都很符合自己的要求,随即爽快地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置业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山东省,而孙梅居住在北京,为方便操作,孙梅和置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后续事宜将由代销商南洋公司、南洋公司的工作人员陆洋与孙梅进行对接。至于置业公司,则需要按照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时至2021年4月,孙梅以分期形式,通过南洋公司向置业公司交付了全部房款,共计28万余元。然而,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在2019年底就交付的房屋,孙梅却连钥匙的影子都没看到。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置业公司给出的拒绝交付房屋的理由是,孙梅尚未交付全部房款。

  自己的房款交易记录尚且新鲜,孙梅对置业公司的说法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弄清其中缘由,拿到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孙梅决定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接待孙梅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派吕海洋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得知孙梅仅持有少部分房款收据时,向孙梅提出了寻求沟通、获取全部收据的建议。但置业公司及其代销商南洋公司却一反常态地多次拒绝了冠领律师的协商提议,也拒不提供其他收据。冠领律师转而试图从南洋公司的工作人员陆洋入手,才发现陆洋已于2020年2月因挪用资金罪被定罪处罚,被害人是南洋公司。

  结合此前了解到的信息,冠领律师意识到,陆洋构成“挪用资金罪”与他代理南洋公司和孙梅进行购房事宜对接脱不了干系。于是,冠领律师迅速申请调取了陆洋的刑事卷宗,了解到陆洋犯罪金额中有6万元确实来源于孙梅支付的房款。原来,在孙梅通过陆洋向南洋公司支付房款时,一直是通过POS机刷卡支付,POS机的商户名称为“南洋公司”。几次支付后,这一形式获得了孙梅的充分信任,陆洋便将自有的POS机名称更改为“南洋公司”,哄骗孙梅支付了6万元房款,但这6万元并未划到南洋公司的账户中,更无法通过南洋公司划转到置业公司账户中。

  在有效的刑事判决面前,南洋公司终于松口,承认了工作人员陆洋的犯罪行为,但置业公司仍旧以未收到全部房款为由,拒绝提供收据和交付房屋。为尽可能获取更多证据以便起诉,冠领律师去到当地住建委请求调解。在住建委的帮助下,置业公司向孙梅出具了其余房款收据,足以证明包含陆洋侵占的6万元资金在内,孙梅已通过南洋公司向置业公司交付了全部房款。据此,冠领律师代理孙梅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2022年7月27日,法院受理本案。

  审理过程中,除上述证据外,冠领律师还依据合同约定向法官说明,陆洋在与孙梅对接房款事宜时,是以南洋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处理相关事宜,因而在他使用自有POS机并改变了名称的情况下,孙梅基于合理信任刷卡支付房款,也应被认定为南洋公司实际接收了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南洋公司是置业公司的合法代销商,置业公司即应按照合同向孙梅交付房屋、赔付违约金。

  凭借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和冠领律师逻辑清晰的辩论,孙梅很快拿到了胜诉判决。然而置业公司认为本案与陆洋侵占资金的刑事犯罪不可分割,不认可单纯的民事判决,提起了上诉。冠领律师代理孙梅应诉后,再次将陆洋2020年已被定罪处罚的情况向法官作了说明,表示该案与本案无关。最终,因置业公司无法提供反驳证据和理由,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冠领律师帮助孙梅获得了二审胜诉。

  2023年6月26日,孙梅拿到了二审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本案的诉讼程序尘埃落定的同时,孙梅也终于能够在置业公司的配合下将期待已久的房屋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文中除律师外,当事人、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张宏领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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