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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五级伤残保险公司拒赔,冠领律师否决免责条款委托人获赔18万元

2024-03-15 17:20:1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律师你好,我之前骑摩托出车祸了,右脚五级伤残,但是之前投保的保险公司说摩托车不属于私家车,我这个情况不属于赔偿范围。”面对冠领律师的询问,卢英达道出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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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卢英达接到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并以电话录音的方式确认投保。几日后,保险公司依卢英达的要求寄送了纸质合同,合同写明:保险期间为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9月11日,保障项目为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包括私家车意外伤残责任,责任保额30万元。

  2019年2月2日晚,卢英达驾驶摩托车不慎撞到路边水泥柱导致五级伤残,右脚肌力下降。卢英达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赔偿,不料保险公司以摩托车不属于私家车为由拒绝理赔,并称“免责条款都写得清清楚楚,您自己没看清,这个情况我们不能给您赔钱”。

  保险公司的推诿惹怒了卢英达,为了拿到保险赔偿金,卢英达多方对比,最终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慎重分析案情后,委派了张津若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首先仔细研读保险合同,发现在又密又小的脚注中确实界定了私家车的范围。但基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立场不同,免责条款是对公司有利、对投保人不利的规定,标注在脚注这种不起眼的地方,有让投保人忽略从而推销保险的嫌疑。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冠领律师收集卢英达的病历和伤残鉴定报告,代其向保险公司提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之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卢英达18万元赔偿款。

  一审开庭,冠领律师向法庭发表意见:

  在投保过程中直到事故发生前,保险公司从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卢英达作出说明,且保险合同也未作出足以引起卢英达注意的提示,从未以任何方式告诉过免责条款的规定,故该合同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卢英达18万元理赔款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保单资料已寄送给卢英达,被其拒收,并提交了一份顺丰快递的单号作为证据。冠领律师搜索单号后指出,其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单号在顺丰官网上无法查找,卢英达对其不知情,也并未拒收任何本案相关快递文书。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历时三年,冠领律师持续代理委托人卢英达与保险公司斡旋,成功打赢两审诉讼,顺利帮助卢英达索赔18万元,为委托人大大减少医疗损失。(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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