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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0:43: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2月,上海宝山区一套老房里,年过六旬的田女士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是她的亲弟弟田先生。面对这一局面,田女士既感意外,又觉无奈,只能陷入无尽的悔恨,后悔自己未能及时维权,才导致如今“有理变无理”的困境。
田女士与弟弟的纠纷源于这套老房。该房屋原本是两人父亲承租的公房,田先生一直随父亲居住其中。1994年,田女士离婚后,带着女儿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并实际居住多年。故事的转折发生在2000年,田女士因故入狱,户口被注销。在她服刑期间,弟弟田先生擅自将这处家庭公房买断为私有产权。关键问题在于,购房过程中涉及田女士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而是田先生私自代签,田女士作为同住人的权益未得到充分尊重。
2003年,田女士获释后,户口重新迁回案涉房屋。直到2010年父亲病逝,她才得知房屋在法律上早已归属弟弟。深感权益受损的田女士于2021年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田先生的购房合同无效。
遗憾的是,尽管法院认可“田先生签名系冒用”这一关键事实,但认为田女士知晓情况后,十多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二审接连败诉,田女士的维权之路似乎走到了尽头。
然而,更严峻的挑战还在后面。2025年初,田先生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她立即搬离并支付多年的房屋使用费近12万元。面对手持产权证书的弟弟,收入微薄又无其他住房的田女士陷入绝境。眼看着开庭日期临近,自己即将无家可归,田女士将希望寄托于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姜艳芳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知此案风险极高,于是更加细致地梳理案件材料,从中挖掘到新的辩护路径:尽管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因时效问题败诉,但这并不影响田女士作为原公房同住人享有的居住权利。律师决定转变诉讼策略,从“居住权”这一根本问题入手展开辩护,并从公房来源入手收集了相应证据。
庭审中,田先生主张法院已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他,田女士占有房屋导致他长期居住困难,被迫在外租房,因此有权要求田女士搬离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冠领律师则反驳道,案涉房屋原为公房,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和福利性属性。田女士自1994年将户口迁入后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除服刑期间外,户籍始终在该房屋内。更重要的是,田先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田女士曾在他处获得福利分房或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房购买人取得产权时,负有保障其他同住人居住权利的义务。田先生购买该房屋时,相关材料明确记载田女士为同住人,他对此情况是明知的。产权转换不能以牺牲原有同住人的基本居住权为代价。
针对田先生的“居住困难”主张,冠领律师指出,案涉房屋面积并非无法共同居住,且田先生提供的租赁合同形成时间与纠纷发生时间相近,不足以证明长期存在居住困难。
2025年4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对田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前案败诉的既定事实下,冠领律师另辟蹊径,从公房政策属性和居住权本质出发,力挽狂澜,为田女士保住了居住几十年的家,避免了晚年流离失所的命运。这段经历也让田女士深刻领悟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的深意,当自己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有效途径维权才能更好地挽回损失。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