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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4:46:2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3月底的北京夜晚,空气里仍裹挟着寒意,这让白天刚与公司领导产生不快的袁昊伟,更添几分沉郁。深夜加班收尾工作一结束,他便匆匆打包个人物品,从已入职近两载的海淀海联公司(化名)打车离开,返回家中。

推开门时已近凌晨,妻儿早已进入酣眠。袁昊伟轻手轻脚走进卧室,望着两人舒展的睡颜,连日的紧绷才稍稍松弛,心头泛起一丝暖意。他定了定神,转身坐在客厅的电脑前,点开了邮箱里那份尘封的《聘用意向函》——这份文件,曾是他最终选择这份工作的关键考量。
函件中清晰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其中明确约定:年度服务奖金标准为8万元,若入职不满一年则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可现实却与这份承诺相去甚远:自2023年5月15日入职担任项目经理以来,他加班加点深耕业务,牵头拿下多个重点项目,可2023年的部分奖金、2024年的全额奖金,却始终没发到他卡上。
白天,他特地找到领导,询问自己未出现在2024年度服务奖金发放名单的原因。领导却淡淡回应:“公司有考核规定,你的情况不符合发放条件。”他继续追问具体考核标准与不符缘由,领导却始终含糊其辞。
奖金的缺位,让本就承担着家庭重担的他压力倍增。公司这种遮遮掩掩的态度,更让他对职业前景疑虑丛生。反复斟酌后,袁昊伟下定决心:离职,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属于自己的权益。经行业朋友推荐,他很快联系上北京冠领(海淀区)律师事务所,与律所指派代理此案的孙子雅律师建立了联系。
与冠领律师沟通时,袁昊伟条理清晰地陈述了入职细节、工作成果及奖金约定,并提交了聘用意向函、收入明细等关键证据。冠领律师结合证据分析后给出明确方案:“服务奖金在意向函中已有明确约定,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已构成违约。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足额奖金及经济补偿。”
方案确定后,冠领律师迅速推进维权流程:代袁昊伟起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列明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依法通知海联公司于2025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精准核算应得奖金与赔偿金额后,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庭审中,海联公司代理人提交了《年度贡献奖金激励方案》《组织业绩核算表》等材料,给出拒付理由:2023年袁昊伟所属事业部未完成345万元业绩目标,故不发当年奖金;2024年新考核体系下,其KPI69.62分低于70分起算线,奖金为零;2025年因他离职,按制度扣减该期间奖金,无需支付。

针对公司说辞,冠领律师从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两个层面展开反驳:一、协议效力优先,内部文件不能对抗约定。《聘用意向函》是双方达成的有效协议,明确了奖金标准,其效力远高于公司单方制定的内部考核文件,不能作为拒付依据。
二、2023年业绩考核缺乏合理性。公司提交的事业部业绩数据,未举证证明已向袁昊伟公示或告知,且核算未区分个人贡献与团队责任,直接将团队业绩作为个人奖金拒发依据,于理不合。
三、2024年KPI考核程序违法。新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提前告知袁昊伟,打分过程更无他签字确认,客观性与合法性均不成立。
四、2025年奖金扣减违反法律原则。袁昊伟1月至3月正常在岗履职,公司以“离职”为由扣发奖金,既无合同依据,又违反同工同酬原则,该规则对他不产生约束力。
冠领律师进一步强调:“劳动者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公司主张不支付奖金,就必须提供内容合法、程序合规且已告知劳动者的有效依据。现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满足这些条件,理应按意向函约定支付奖金。同时,因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导致合同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情形,公司需依法担责。”
仲裁庭经当庭质证、辩论及全面审查后,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5年1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海联公司需于裁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袁昊伟年度服务奖金15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
袁昊伟的维权经历,为广大劳动者印证了一个道理:劳动报酬纠纷中,一份完整的聘用合同、清晰的绩效记录,都是维权的底气,而当权益受损时,像冠领这样的专业律所,正是让这份底气转化为实际权益的坚实依靠。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