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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4:17:3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3年年末的一天,上海嘉定区的高绿苑售楼处内灯火通明。吴玫站在沙盘前,目光久久停留在129号房屋模型上——这是她多年打拼后,为自己和家人选择的梦想家园。销售顾问热情地介绍着小区的景观和布局,吴玫心中涌起一阵暖意。

12月17日,在销售人员的极力促成下,吴玫签署了《定金合同》,为那套总价595万余元的房屋支付了2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双方将在半个月内签订正式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她以为这只是个简单的程序,却不知自己正在踏进一个法律迷宫。
接下来的一个月,吴玫开始了与开发商的拉锯战。她惊讶地发现,预售合同草案中隐藏着诸多不公平条款: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低得可怜,小区配套设施的交付标准模糊不清,甚至包含一些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吴玫试图与对方协商修改,每次得到的回复都是“这是公司标准合同,不能更改”。
2024年1月,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她正式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却没有得到回应。
春天来了,吴玫的房子依然停留在沙盘上,而她的20万元却被锁在了开发商的账户里。当最后一丝耐心耗尽,她走进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并委托冠领律所指派的律师陆文佳、宋浩代理自己维权。
接受指派后,两位律师首先指导吴玫系统整理了所有证据:定金合同原件、20万元支付凭证、一个多月来的沟通记录、2024年1月17日发出的解约函及送达证明。特别关键的是,冠领律师帮助吴玫梳理出了双方在预售合同具体条款上存在分歧的详细清单,这些分歧点直接关系到房屋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权益。

起诉状中,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20万元定金是为了担保《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而支付。当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因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未能签订主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其次,开发商试图以标准合同不可更改为由拒绝协商,实质上是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长达一个多月的磋商中,吴玫表现出了充分的缔约诚意,而开发商固守不公平条款的行为,证明其缺乏平等协商的诚意。
面对冠领律师的指控,高绿苑的代理人提出,如果返还定金,应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因吴玫目前经济紧张,想要早日回款,她表示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作出让步。最终,在冠领律师的居中斡旋下,开发商最终退还了吴玫19.5万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对此进行了确认。虽然吴玫略有折损,但相比陷入漫长的诉讼,这无疑是个务实的结局。(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