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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百万却成公司“局外人”,冠领律师依法守护中小股东知情权

2026-07-16 11:41:4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在公司运营中,完整的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决策、主张收益的基础保障。若公司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那么小股东则可能陷入对财务状况一无所知的被动局面。深圳的周琛便遭遇了这般困境。

2022年春,周琛出资114万元,成为深圳斑斓建筑公司的原始股东,持有15%的股权。斑斓公司全资控股青竹公司(成立于2015年),日常工程业务也基本由青竹公司开展。随着时间推移,周琛发现自己对两家公司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所知甚少。公司的大小事务,从人事安排到项目决策,一概由大股东梁某说了算。

2024年12月初,周琛约上另一位股东,带着财务人员一同前往公司查账。然而,在梁某的指令下,工作人员只抱来几册近年账本,并要求周琛在一小时内完成查阅,同时以“档案封存、调取不便”为由拒不提供青竹公司早期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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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说配合查账,可这样的时间安排,怎么可能查得明白?”周琛带着愤懑和焦虑,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杨镇宇律师代理此案。

接案后,律师迅速核对股东出资协议、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确认周琛的合法股东身份以及青竹公司作为斑斓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关系后,律师于12月18日向两家公司正式邮寄律师函,明确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15日内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

可期限届满,两家公司始终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供账目资料供周琛查阅、复制。见此情景,律师果断代理周琛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

庭审中,斑斓公司与青竹公司提出两项抗辩:一是公司此前已安排周琛查阅过相关资料,已尽到配合义务;二是涉案公司与周琛配偶名下的绿柏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双方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周琛查账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

冠领律师结合此前查账的过程,指出公司仅在表面上配合股东查账,实则通过限定查阅时间、隐匿早期账目等方式设置障碍,并未依法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完整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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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针对“不正当目的”的主张,律师表示,仅凭工商登记中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并不足以认定绿柏公司与斑斓公司、青竹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被告未提交业务冲突、客户重叠等具体、充分的证据,该项抗辩缺乏事实支撑。

其次,关于账簿查阅权的行使范围,律师援引《会计法》等规定,强调:公司的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故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

此外,青竹公司作为斑斓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直接关联母公司股东权益,理应纳入查阅范畴。

2025年7月14日,法院审理后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斑斓公司、青竹公司限期将自成立之日起的公司章程、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等资料供周琛查阅、复制,并酌定查阅期限为十日。至此,冠领律师成功助委托人将两家公司账簿纳入查阅范围,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完整行使。(除冠领律师外,其余人员姓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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