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自己的儿子女儿在本地有一处房屋,并且有相关的产权证明。后来当地主管单位将土地使用证撤销,以非法占地为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还要没收该房屋。
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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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土地使用权证哪里来的?
事情是这样的。王女士是本村居民,2010年初,该地政府欲征收该村8000平米的土地建设文化广场,王女士和丈夫杨某名下的部分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王女士的丈夫杨某曾经出面阻拦文化广场建设,对方为了工程顺利进行,向杨某颁发了面积492.07平米,编号012XX39S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缺少上级单位的批准手续。
新获批四块土地的权属证书
奇怪的是,王女士和丈夫2013年离婚,但在这之前一家4口,即王女士、杨某以及儿子小虎女儿小丽,分别获得了一处集体使用证,面积为198.35平米、178.77平米、116.16平米和198.63平米,时间是在2010年。其中妻子儿子女儿三块地相邻,所以盖起了占地513平米,建筑面积共计2719.5平米的房屋,而当地主管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没收的就是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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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是开始更不是结束
王女士一家四人分户后,在申请获批拿到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后,就开始在该地块上动工建设属于自己的房屋。2016年10月12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但王女士和儿子女儿三人觉得,自己都已经获得审批土地使用权,盖的房子还能变成违建?!他们以为对方不会“动真格”,于是不予理睬。
没过多久,2017年,对方撤销了上述编号为012XX39S的土地使用证。王女士和儿子女儿觉得这次也是吓唬人,依然不予理睬。谁知道2019年12月5日,对方先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5天后,紧接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要没收2719.5平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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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看到对方一系列的执法活动,王女士一家开始感到不安。情急之下,王女士电话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她得知,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不予撤销,超过异议权行使期限后将会带来一系列对她不利的后果,没收房屋是完全有可能的,而这也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内容。
为了稳妥的处理案件,王女士邀请律师实地考察。经过细致的实地考察,冠领律师发现几份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挨在一起,所指向的面积与撤销的土地证的面积有重合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三块土地面积相加是513.14平米,撤销面积是492.07平米)。
较量于法庭
冠领律师掌握了准确材料后,从事实情况、行政程序、法律依据三个方面着手,又收集了近10项证据,提交到法庭上。主要证明王女士与子女用地合法,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被告辩称,首先,本方早在2016年就责令三原告(王女士、儿子小虎和女儿小丽)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三人置若罔闻。只好撤销早先颁发的编号012XX39S土地使用证。该证撤销后至异议期满,三原告一不申请复议二不提起诉讼,故本被告方下达处罚决定书,而在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后三原告继续使用土地就是非法用地。
其次,本方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在作出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附有调查笔录,笔录已经提交到法庭上。
第三,原告违反《土地管理法》76条和《城乡规划法》64条。
综上,本方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三原告的房屋,适法正确,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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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有理有据,行政处罚终被撤销
双方在法庭上,不断交换质证意见。经过多轮的唇枪舌剑,针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举出如下观点:
1. 被告认为三原告违法占地面积513平米,其中包括儿子小虎的116.16平米,这一点对方也予以承认,而这一部分属于有证合法使用,这一点说明被告事实认定有误。
2. 依据《土地管理法》76条中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既然如此,就需要提供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被告并不能提供该规划,却处以没收的处罚方式,可以看出其法律依据错误。
3. 被告虽有调查笔录,但上面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另外的一个原告在调查时处于被羁押状态,无法到场签字,所以该签字的真实性不能保证。
安龙县人民法院经过公正审理,认可了原告方全部主张,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合法的行政行为,不是简单签发一纸公文,随意找到一个法条按照上面的规定简单地“走一遍”就算完成,而是有着严密规整的逻辑,要符合事实认定无误、适用法律正确、遵循法定程序的三重标准。因此,当行政相对人收到相关的行政公文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看看是否存在违法之处,从而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张主编